闽南理工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7-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国家的财产,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配置、物尽其用”,应贯彻少花钱多办事、勤俭办学的方针。既要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又要不断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使实验、科研手段不断得到加强。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提高投资效益。学院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直至报废处理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科学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 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

第五条 凡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即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 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列入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按《闽南理工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列入固定资产。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合理安排,分别轻重缓急”的原则制订出本年度购置计划。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各系(部)、处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管理技术等。经资产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经主管校长批准,列入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十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由申报单位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帐。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订计划的主要依据,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以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要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如期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情况真实。

第十二条 加强微机化管理,是实现仪器设备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学院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与场所上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投资效益,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经主管院领导批准,资产处有权调剂校内仪器设备。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使用率。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实验室要订出各类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所购的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及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资产设备处要监督检查验收工作,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检查、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验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时,须提出论证报告,并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要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各实验室要组织人力有计划地对陈旧的仪器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的合理性论证报告,经资产处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学院和各使用单位要尽量组建与充实仪器设备修理技术队伍,配备专职或兼职修理人员,并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专人管理,选派业务能力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使用仪器设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线路图,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检测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技术的依据。

第五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要通过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济规律,逐步确定技术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性考核指标,进行技术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努力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每台主要仪器设备都要填写使用记录,各实验室每学年都要总结一次仪器设备的完好和使用情况报实践教学中心、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所有仪器设备都要建立必要的表、帐、卡制度,凡购进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验收、记帐、建卡、编号,并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实验室每年要与资产处对帐一次,做到帐、物、卡相符,帐帐相符。

第二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面向全院的实验设施要实行专管共用,各实验室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两年以上)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向教务处和资产处报告,以利调剂使用,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要追查责任。

第二十五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各实验室可申请报废,凡报废仪器设备填写好报废申请表,按照资产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奖惩。

1、对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作出提职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考查依据。

2、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规程和实验室规章制度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酌情责令其赔偿一定金额损失。

3、仪器设备损坏属本院教职工责任的,由所在实验室及相关部门核定赔偿金额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通知本人到财务处交款。仪器设备损坏属学生责任的,根据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

4、仪器设备损坏赔偿费用只作更新仪器用,不得移为它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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