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电子与高压变电站虚拟仿真实验室工作规程

作者: 时间:2017-07-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根据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需要而设置的重要基地,是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办学质量、科研水平与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以培养适应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技术型人才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工作,为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保证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技术人员要协助实验教师不断更新、充实与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的内容,保质保量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逐步实行实验室开放,吸收、转化先进科技成果,更新、改革实验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逐步提高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比例,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创造性思维与创新、创业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与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优质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与科学实验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学校有关物资、技术管理制度进行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管理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实验系统始终处于完好与备用状态。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院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受学校委托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教务处、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范围是:

1.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2. 组织制定与完善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 审核实验室新建、撤并等报告,并报送主管校领导;

4. 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室队伍建设,实验室人员定编、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称评聘等工作;

5. 拟定与审查仪器设备的配置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负责审定、分配实验教学维持费;

6. 组织制定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实验室工作的考核与评估;

7. 组织制定、审定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对全校实验教学过程进行管理协调,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8. 负责全校实验教学信息的汇总、统计、整理与归档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数据;

9. 调研实验室支撑条件,如房屋、水电、环境、人员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解决;

10. 会同设备处组织对实验室各项工作的检查、通报,每年组织一次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经验交流会;

11. 支持实验教学研究,改革与创新工作。

第十五条 设备处是学校实验设备、安全、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范围是:

1.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要求,会同教务处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根据教学计划编制仪器设备配置方案、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与完善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和管理的具体方法。

3. 组织制定年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4. 定期清产核资,检查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到账、物、卡相符。

5. 做好实验室环境、卫生、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并督查执行。

6. 负责实验室改造、搬迁的具体组织实施。

7. 做好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管理,组织制定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组织仪器设备维修,定期检查和考核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8. 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和实验室相关信息采集、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在学院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其主要岗位职责是:

1. 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定与完善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2. 根据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开展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并接受学校教学质量、实验室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做好实验室验收、评估的组织工作。

3. 组织实施教学研究与学术研究,并开展学术交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工作,组织编写、修订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

4. 根据实验室所承担的教学任务,组织实验教学过程和监督保障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完成,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5. 加强对实验教学中心的教学经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提高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的利用率。

6. 搞好实验室开放,为常规实验教学、学生创新、教师科研提供服务。承担为相应专业、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工作提供服务的职责,充分发挥实验教学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

7. 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提出并参与实验室人员编制需求与招聘,制定并落实每年的培训计划,提高实验人员教学业务能力。

8. 为各实验教学中心安全、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各实验教学中心完善的安全、卫生制度,每个房间,设备责任落实到人。

9. 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档案管理及实验室教学工作一辆的审核统计工作,对上报的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和相关信息负责。

10. 做好与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及实验室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任务;

2. 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3. 有足够数量的配套仪器设备;

4.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5.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必须由相关学院提出申请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下发文件)即可。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之中,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统筹兼顾,全面规划。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执行“项目管理”,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等项目管理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按计划进行,其中房屋、设施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到学校基本建设规划,仪器设备购置与运行、维修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筹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信息化管理,保证为学校和主管部门提供准确、快捷的实验室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科研、低值易耗品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物资管理之地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技术队伍建设、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估。

第五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队伍建设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验室队伍建设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人员编制要参照在校生数、实验教学工作量、仪器设备情况,合理折算后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应选聘思想好、做风正、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胜任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工作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数量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十条 实验教学由主讲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共同负责,在实验教学前应试讲、试做,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实验室要配备一名兼职物管员,负责实验仪器设备、材料的账务及物资管理工作,物管员要相对稳定。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精心专研业务,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圆满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称评审、聘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要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好“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制,切实保障师生员工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器材与防盗设施。

第三十六条 寒暑假和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安排人员值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七条 要根据实验室工作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宝盖风景区(宝盖校区)、福建省石狮市厝仔工业区(蚶江校区)
邮编:362700 联系电话:0595-88259999 传真:0595-88911791 电子信箱:bgs@mnust.cn; 闽ICP备09019555-1